这是目前大量劳动者以及小微企业家的困惑,公司确实为员工缴纳社保了,但是却一直按照最低标准缴纳(也就是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离职时以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与法院是否会支持经济补偿金?司法实践又保持什么态度呢?本篇文章主要梳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社保问题的处理规则,提示企业将来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规定及其解读 (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也就是说,按照《劳动合同法》字面意思理解,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属于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为不足额缴纳社保肯定是违法的。 (二)司法解释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本条款实际上对目前司法实践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仲裁处理方式进行了默认。因为本款前半部分讲“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约定无效,后半部分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在于未明确“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原有的裁判规则继续有效。 二、司法实践态度 既然在法律规定上出现了能够限缩的解释方式,那么司法实践的态度是什么呢?我们看真实案例: (一)公司仅存在社保缴纳基数过低,且能够通过社保稽核补足的,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徐某、深圳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裁定书》(2025)粤民申1239号 裁判理由: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问题。某公司已为徐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徐某的社会保险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行政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来实现。故徐某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会产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某与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渝01民终5120号 裁判理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按工资标准为其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为陈某某参加社会保险,陈某某称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无相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三)缴纳社会保险险种不齐全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刘某;某某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5)内0825民初695号 裁判理由:根据《社会保险法》所指的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内容。经庭审查明,2019年2月至2024年2月,本案被告为原告购买了工伤保险,但未为原告依法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2024年3月至2025年5月被告为原告购买工伤、失业保险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未依法购买其他险种,被告客观上确实存在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被告认为“原告在入职后未及时要求原告足额缴纳社保,也从未提出过异议,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的抗辩不能抵消被告应当为原告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故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未来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司法解释二》出台的本意其实是强调企业的社保缴纳义务,在公司为员工开设了社保账户,缴纳社保险种齐全的情况下,仅仅是缴纳基数存在问题的话,直接以此为由仲裁经济补偿金在大部分地区均不会得到支持。原因无外乎有二:其一是缴纳基数存在问题可能是计算标准复杂导致的企业计算错误;其二是给企业一个能够改正自身错误的机会,不会因为仅仅一个小错就付出如此严重的经济代价。但是要注意企业的恶意逃避社保情形,若企业经行政机关稽核后仍故意不缴纳或拖延缴纳,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那么员工再以此为由仲裁经济补偿金,那么仲裁委大概率会支持。 给企业补缴社保的机会其实是地方在经济环境不好的情况下对企业的保护措施,从《劳动合同法》的释义上来看,企业任何缴纳社保不合法的情况均属于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被列入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只是时间问题,企业最好在《司法解释二》的风口上顶住阵痛,直接足额缴纳“五险一金”,这样才能在政策逐步收紧的当下不受影响。 写在最后:若存在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最好先查阅所在省份的催缴规则,或者咨询专业的法律工作者。若员工自认为证据充足就发起劳动仲裁,很可能与目前的司法主流观点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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